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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普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普政发[2008]128号
【颁布时间】 2008-07-29
【实施时间】 2008-07-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95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长田等3个水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

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各项目业主单位:
  
  按照云南省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前期及竣工验收相关管理程序意见的通知》(云移领办〔2008〕8号)精神,为支持配合长田、普西桥、老石寨3个水电站建设,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禁止在长田、普西桥、老石寨3个水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长田、普西桥、老石寨3个水电站工程占地区、水库淹没区土地征用线范围内,在移民搬迁线以下和水库淹没影响可能造成的库岸不稳定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开发土地、修建房屋及其他设施,新栽种经济果木和植树造林。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不予补偿,由此造成的后果均自行承担。各个电站施工占地区和淹没区以业主埋设界桩圈定的范围为准。
  
  二、严格控制长田、普西桥、老石寨3个水电站工程占地区、水库淹没区的人口增长,除正常的工作调动和复转军人、婚嫁人口外,禁止向上述区域迁入人口。对自行迁入的人口,一律不按移民对待,今后搬迁不作补偿。
  
  三、本《通知》下达5个工作日内,各县(区)必须发布《通告》至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以上一、二两条规定于2008年8月15日起正式生效。
  
  四、各个项目业主单位必须于8月2日以前,向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提供施工占地和淹没区的勘测定界成果资料,尽快完成界桩的埋设。
  
  五、上述3个水电站工程占地区、水库淹没区涉及的各县(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做到宣传面覆盖3个电站影响区的群众,保证上述规定得以贯彻执行。同时要深入工程影响区和淹没区督促检查,严防部分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影响工程项目实物指标的调查工作。对出现有规模、有计划抢栽抢种情况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对违反本通知的单位和个人,各县(区)人民政府必须坚持原则,并严肃查处。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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