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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颁布时间】 2008-07-29
【实施时间】 2008-07-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96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沙坡头区创建自治区无烟草广告城市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沙坡头区创建自治区无烟草广告城市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中卫市沙坡头区创建自治区无烟草广告城市活动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清除城市烟草广告,消除烟草制品对社会公众的误导和影响,保护与增进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卫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总体部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认定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我市沙坡头区创建自治区无烟草广告城市活动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力争于2008年9月底前完成创建“自治区无烟草广告城市”活动的各项工作,并获得“自治区无烟草广告城市”称号。通过创建活动,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吸烟有害健康”的深度认识,降低因烟草危害而引起的肺炎、心血管病和呼吸道等多种疾病的发病率,增进与保护广大人民的身体健康。
  
  二、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08年8月1日-8月15日)
  
  积极组织对中卫市行政辖区内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设置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发布《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烟草广告的通告》。在《中卫日报》公示申报创建“自治区无烟草广告城市”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并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检查整治阶段(2008年8月16日-8月31日)
  
  1、组织对各种形式烟草广告的执法检查,依法清理取缔烟草广告。
  
  2、组织开展公共场所控烟执法检查。
  
  3、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上报执法检查和烟草广告清理取缔等有关工作情况。
  
  (三)验收阶段(2008年9月1日-9月30日)
  
  1、在自查的基础上,向自治区控制吸烟协会报送《申报书》及相关资料,申请考核验收(2008年9月1日-9月15日)。
  
  2、接受自治区控制吸烟协会专家组检查考核验收(2008年9月16日-9月30日)。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创建“自治区无烟草广告城市”工作顺利实施,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市卫生、爱卫、工商、烟草、公安、交通、教育、文化、规划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创建自治区无烟草广告城市活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指导、协调创建自治区无烟草广告城市各项工作。
  
  (二)加强宣传教育
  
  市卫生、教育、宣传、交通、文化、体育等部门要广泛深入开展公共场所禁烟、各类人群控烟和戒烟的健康教育活动,特别是做好中、小学生的禁烟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吸烟有害健康的认识。各单位要将控烟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制定控烟规章制度,增强控烟自觉性,倡导干部职工戒烟,提高健康素质,养成良好的日常卫生行为习惯,自觉遵守公共场所卫生道德,保护自身健康,关爱他人健康,共创社会文明。
  
  (三)加强分工协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广告监督管理,依法清除沙坡头区范围内的违法烟草广告和变相烟草广告;市规划部门要加强街道、广场、公用设施等建筑物或空间烟草广告清除和禁止张贴工作;市交通、公交客运管理部门、铁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做好公共交通工具及车站烟草广告清除工作;市文化体育部门要做好文化馆、展览馆、体育比赛场馆等场所烟草广告清除工作;市烟草专卖部门要统一制作“禁止中小学生吸烟,不向未成年人售烟”控烟警示牌,发放到售烟网点,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配合清理烟草广告;各商场(店)、餐馆、饭店等单位、场所不准经营、出售或使用带有烟草广告字样的商品或物品;市卫生部门要负责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执法检查;市工商、规划等执法部门要联合开展监督检查,依照法律、法规做好城市行政辖区内烟草广告的专项执法检查,对在宣传媒体、各类公共场所、香烟经销场所、运载工具等出现的烟草广告或变相烟草广告,责令广告经营者于2008年8月底前自行拆除或取消,逾期拒不拆除或取消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强制拆除。市爱卫会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沙坡头区烟草广告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和治理整顿,负责完成创建资料的汇总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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