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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劳[2008]157号
【颁布时间】 2008-07-29
【实施时间】 2008-07-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96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进行复查年审工作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各参保人员:
  
  为进一步做好对患特殊慢性病参保人员的门诊服务,合理使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根据自治区的统一安排,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今年开始,对持门诊特殊慢性病薄的参保人员,进行复查年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查对象
  
  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医疗机构确诊,办理了《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登记薄》并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退休人员复查另行安排。
  
  二、复查病种
  
  2008年开展复查的病种为:慢性支气管炎、高血压病II期以上(含II期)、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糖尿病、脑血管意外后并发症后遗症。其他特殊慢性病病种复查另行通知。
  
  三、复查时间
  
  2008年8月10日-2008年12月31日
  
  四、复查医院
  
  为方便患有特殊门诊慢性病患者的复查,确定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自治区人民医院、自治区中医医院、兰州军区乌鲁木齐市总医院、新疆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新疆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新疆武警总队医院、解放军四七四医院、乌鲁木齐市中医医院、乌鲁木齐市友谊医院、兵团医院十一家医院为特殊门诊慢性病复查医院。
  
  五、复查项目及费用
  
  (一)慢性支气管炎肺功能;
  
  (二)高血压病II期以上 必做眼底照相。尿液分析(8-11项)、常规心电图(十二通道)选择其中一项检查;
  
  (三)糖尿病 空腹血糖、餐后两小时血糖、糖化血红蛋白;
  
  (四)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24小时动态心电图、运动平板试验两项选一项;
  
  (五)脑血管意外后并发症后遗症 结合既往住院病历及当前查体资料。
  
  参保人员门诊特殊慢性病复查费用由各承担慢性病复查工作的医院按统一标准收费。其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70%,复查人员自付30%,具体费用见附表。
  
  六、复查工作要求
  
  (一)持门诊特殊慢性病簿的参保人员可按要求在指定医院自行选择复查医院。但不得选择原诊断的医院复查。参保人员1人患有所复查慢性病2种以上的,可在其中一家医院复查。
  
  (二)经复查检查,符合原已确定慢性病条件的,由复查医院在系统中确认,并将复查材料存档。不符合原已确定的相应慢性病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取消其慢性病资格。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可向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后,再行安排复验。
  
  (三)未在规定时间进行相关病种复查的,视为自动放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取消该参保人员相应慢性病病种。
  
  (四)承担复查的医院未严格按照特殊慢性病诊断标准检查的,或降低标准出具复查结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终止与其签订的复查协议。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追回造成的基金损失。情节严重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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