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单位:元 农户类别 1-3人家庭 4-5人家庭 6人及以上家庭 一般农户 16000 19000 22000 低保户和困难农户 20000 23000 23000 23000对农户家庭人数的认定,一律以2008年5月11日户口为准; 对农村低保户和困难户的认定,一律以2008年5月11日民政建卡为准。 (三)补助办法 发放补助金要按照建房进度,分步实施。第一步,由受助对象与镇乡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签订重建协议后即发放基本补助金总额的40%;第二步,重建住房下基础后即再发基本补助金的另外60%。其余补助政策由县级政府、园区管委会在农户重建住房过程中,择时兑现。发放补助金应采取“一折通”办法执行,对无法用“一折通”发放的也可用现金发放。 (四)资金筹措 1、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调度,确保灾后农房建设资金及时到位。 2、农村信用社、商业银行等金融部门对灾后农房重建给予优惠贷款支持。 3、各受援县市区、园区要积极争取援建方的支持,建立担保基金,增加金融贷款额度,减轻受灾群众农房重建资金压力。 六、全力抓好农房重建试点工作 为进一步探索路子、积累经验,市上决定将平武县南坝镇、平通镇,北川羌族自治县擂鼓镇,安县晓坝镇,江油市青莲镇,游仙区魏城镇六个乡镇作为市级灾后农房重建试点示范镇。有关县市区要动员各方面的力量,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确保2008年8月31日前在试点乡镇建成一批灾后农房重建样板。非试点县区、园区也要抓好试点工作,每个县区确定一个试点乡(镇),每个乡(镇)确定一个试点村,通过以点带面,以面为主加快推进本地区灾后农房重建工作。 七、保障建筑材料的生产供应 (一)放宽开办砖瓦厂的条件,确保灾后农房重建有充足的砖瓦供应。 (二)各县市区应划一定河段,统一组织砂石采挖,并按成本价向灾后建房农户提供。 (三)林业部门要按受灾农户建房实际需求审批砍伐自有林木,并免收各种费用。 (四)国土、规划、水利等部门要做好服务工作,简化办事程序。 (五)免收涉及农房重建的所有规费。 (六)对向灾区运送农房重建材料的车辆,交通部门要免收过路过桥费。 (七)六个试点镇分别由对口援建单位提供一台破碎机、一套制砖机,利用建筑垃圾生产水泥砖。 (八)对口援建单位负责农房集中重建点的基础设施建设。 八、抓好集镇恢复重建 灾后集镇恢复重建要先行规划,配套完善学校、医院、市场和商业网点等服务设施,充分注重民族民俗风格。 道路等基础设施应尽可能争取由对口援建单位建设。交通、电力、燃气、广电、通讯、水务等部门要出台支持重建的具体措施。 九、强化农房重建的组织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市上成立灾区重建工作委员会,下设集镇和农房建设、规划建设和技术指导等五个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工作人员从有关部门抽调。 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灾后农房重建工作。建设部门要搞好农房损毁情况的鉴定组织工作,做好农房重建选址规划、技术指导等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损毁房屋的核查统计和发放恢复重建补助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筹集拨付补助资金;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用地审批;农业部门要做好土地调整协调工作;经委要组织建材企业满负荷生产;商务部门要做好灾民建房所需建材的产销衔接工作,保证建材物资供应;工商、质监部门要加强市场和质量监管;物价部门要加强建材价格监测监管,保持价格基本稳定;铁路、交通部门要做好重建物资的调运工作;农业部门负责编制沼气池恢复重建规划;林业部门负责落实恢复重建所需林木砍伐指标;扶贫等部门要积极做好农房恢复重建有关工作;审计部门要对灾后农房重建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使用及相关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县市区、园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健全工作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要积极争取援建单位的支持,特别是六个市级灾后农房重建试点示范乡镇的所在县市区要大力争取部队的援助支持。 (二)建立农房重建责任制。各县市区、园区、镇(乡)、村必须建立责任制。由县级政府、园区管委会与乡镇政府签订责任书,由乡镇逐户组织实施。统一组织施工的,由乡镇政府与承建方及建房户签订建房协议;建房户自行组织施工的,由乡镇政府与建房户签订建房协议。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级民政、财政、建设、农办、扶贫、民生、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深入基层,对重建工作进度、建房质量、政策落实和建房资金分配使用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调查核实,对违规的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四)工作验收。农房重建完工后1个月之内,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要组织民政、建设、国土资源、财政、监察、审计、农业、扶贫等部门,抽调专业技术人员,对重建农房进行检查验收。要建立完整的农村房屋档案,做到“一户一表一卡一证”(建房审批表、建设登记卡和集体土地使用证)、“一乡一册”(恢复重建花名册)、“一县一台帐”(农房重建户台帐)。 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7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