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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湘财外[2008]55号
【颁布时间】 2008-07-28
【实施时间】 2008-07-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97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旅游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旅游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促进旅游支柱产业发展,根据我省旅游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有关财政财务管理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财政旅游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附件:湖南省财政旅游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财政旅游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湖南省财政旅游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和促进我省旅游支柱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旅游资金的来源为:
  
  (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其他来源。
  
  第三条 省财政旅游资金属于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省财政旅游资金的使用原则:引导为主,规范运作,注重效益。
  
  第五条 省财政旅游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旅游规划编制。主要用于补助市(州)、县(市、区)的旅游总体规划编制和景区景点详细规划编制;
  
  (二)旅游设施建设。主要用于补助符合省内各地旅游规划的旅游基础设施、旅游接待设施项目建设及维修维护项目建设。项目应经过可行性研究论证,有利于改善当地自然生态环境或旅游资源利用状况,能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项目所在地的政府或业主必须自行筹措不低于项目投资总额50%的资金;
  
  (三)旅游宣传促销。对省直旅游企业和市(州)、县(市、区)旅游局开展旅游宣传促销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包括在国内和境外参加旅游展会的活动经费,广告宣传费,境内外旅行商、新闻媒体接待费,旅游宣传品设计和制作费等;
  
  (四)旅游商品开发补助。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地方特色、市场前景较好的旅游商品开发研制和生产;
  
  (五)旅游专项课题调研、旅游行业人才培训及旅游信息化建设;
  
  (六)其他有利于我省旅游产业发展的事项。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六条 省财政旅游资金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各市(州)、单位申请使用省财政旅游资金,应由各市(州)财政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好资金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向省财政厅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省直单位直接向省财政厅提交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中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预期效益及作用等内容,于每年5月底和10月底之前报送到省财政厅。
  
  (二)省财政厅对各单位申报的省财政旅游资金支持项目,根据项目时间要求,分别在每年6月底和11月底进行集中审批和拨付。
  
  (三)安排给各市(州)单位的资金,由省财政厅将资金下拨到各市(州)财政局,各市(州)财政局应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至申请单位;安排给省直单位的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现行拨款渠道拨付。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省财政旅游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滞留挪用、侵占省财政旅游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由省级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省财政旅游资金使用单位拒不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拨付资金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南省财政旅游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湘财外字〔1999〕24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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