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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六月三十日 中卫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卫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下列区域应界定为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它绿地。 (二)市区内的广场、公园周围区域、道路两侧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三)市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古建筑、历史文化遗址保护控制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四)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三条 中卫市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规划局、建设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规划局、建设局负责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园绿地的绿线。 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 中卫市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中卫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办法》、《中卫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 城市绿线的管理由市、县建设局以专用图章等方式批准实施。 第十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和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力。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和其它绿地等,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它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三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废弃物; (二)攀折损毁植物; (三)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或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五)有损生态和景观的其它活动。 在规划绿地范围内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活动的,市、县建设局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四条 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的标准。 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市、县规划局、建设局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市、县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市、县建设局要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市、县规划局、建设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卫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办法》、《中卫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倾倒废弃物、攀折损毁植物、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或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有损生态和景观的其它活动,由市、县建设局责令改正,并根据《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中卫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卫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