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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9-06-26
【实施时间】 2009-06-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05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监事会列席企业重要会议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对省属企业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凡涉及下列重大事项,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过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不得采取传阅审批、碰头会等方式审议决策。
  
  1、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变更企业形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企业改制、上市等;
  
  2、企业设立二、三级子公司;
  
  3、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包括对外股权投资、重大融资、重大建设项目和技改投资;
  
  4、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及大额捐赠、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和企业薪酬分配;
  
  5、企业产权转让、资产收购、重大资产处置、从事高风险业务、大额资金使用和对外提供担保;
  
  6、企业与关联方交易,企业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和大宗物资采购;
  
  7、企业人事任免;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企业召开董事会、总经理(或经理)办公会议、党委会议等相关会议审议、决定上述重大事项,一般应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监事会,并附相关材料。监事会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回复企业。
  
  三、监事会成员列席企业会议,可对会议议案独立发表意见,并对决策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四、监事会成员列席企业会议须严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会议内容。
  
  五、企业应在会议后及时将会议纪要送监事会。
  
  六、今后企业就上述重大决策事项报请省国资委审批,必须同时报告相关决策程序。凡未按规定决策的,省国资委不予受理。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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