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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属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对省属企业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凡涉及下列重大事项,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过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不得采取传阅审批、碰头会等方式审议决策。 1、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变更企业形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企业改制、上市等; 2、企业设立二、三级子公司; 3、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包括对外股权投资、重大融资、重大建设项目和技改投资; 4、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及大额捐赠、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和企业薪酬分配; 5、企业产权转让、资产收购、重大资产处置、从事高风险业务、大额资金使用和对外提供担保; 6、企业与关联方交易,企业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和大宗物资采购; 7、企业人事任免;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企业召开董事会、总经理(或经理)办公会议、党委会议等相关会议审议、决定上述重大事项,一般应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监事会,并附相关材料。监事会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回复企业。 三、监事会成员列席企业会议,可对会议议案独立发表意见,并对决策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四、监事会成员列席企业会议须严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会议内容。 五、企业应在会议后及时将会议纪要送监事会。 六、今后企业就上述重大决策事项报请省国资委审批,必须同时报告相关决策程序。凡未按规定决策的,省国资委不予受理。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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