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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对就业的影响,做好稳定就业局势和促进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采取积极措施,切实保障稳定就业 1.降低四种社保费率。经市、县(市)区帮扶困难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帮扶办)认定的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给予降低应缴纳的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四项社会保险费费率各0.5个百分点,降低期限暂定为自审批之日的下月起至2009年12月31日,最长不超过6个月。 2.给予三类补贴支持。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并承诺在本年度不裁减人员或经帮扶办认定,确需少量裁减人员的困难企业,对其职工中“4050”人员等就业困难群体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按我市上年最低缴费基数计算,岗位补贴按我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企业培训在岗职工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按每月220元/人列支,不足部分由财政按最高不超过培训费用的50%予以补贴。补贴期限暂定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类补贴不能同时享受,只能享受其中一项。 3.规范企业裁员行为。企业因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等确需裁减人员的,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操作。一次性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裁减人员方案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4.开展薪酬协商。采取“控高、扩中、调低”的办法,合理调整工资薪酬标准,指导企业采取与职工平等协商的方式,合理确定工资分配办法。对生产任务不均衡、不饱和、受季节性影响较大的企业,指导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等特殊工时制度,确保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秩序稳定。 5.加强劳动关系调处。深入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社区,进一步完善企业用工备案制度。坚持以教育整改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原则,开展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工作,为企业创造和谐宽松的发展环境。坚持以调解为主、裁决为辅的原则,深入企业和基层开展调解仲裁工作,将矛盾解决在基层,防止群访事件发生。 二、完善扶持政策,支持企业吸纳就业 6.对企业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予以支持。各类企业(除广告、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限期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并按规定给予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补贴。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截止至2009年12月31日。 7.对福利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予以支持。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福利企业,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企业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实际工资可在所得税前据实并按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期限暂定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 8.对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予以支持。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非福利企业用人单位,每超比例安置1名残疾人可一次性给予2000元鼓励,资金主要用于无障碍设施改造、文化娱乐设施建设、购置专用设备、工具以及社会保障费等。所需费用从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解决。 9.对企业安置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予以支持。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10.对企业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予以支持。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人数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11.对成功介绍就业的各类职介机构予以支持。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为求职者提供免费服务的,可按就业成功人数,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补贴标准为:就业困难人员180元/人,其他人员90元/人,所需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