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5号)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联关于开展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有关文件精神,拉动农村消费,带动汽车产业发展,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目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开展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大力推进党和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落实,通过开展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首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政策内容 (一)财政补贴对象和范围。 1、补贴对象。凡具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农民,在政策实施期限内新购或换购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均可以户为单位申请享受财政补贴。 2、补贴范围。农民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或新购微型载货车和轻型载货车,每限购1辆,报废车辆与新购车辆的车主为同一人;新购微型客车,每户限购1辆;新购摩托车,每户限购2辆。 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微型载货车指总质量在1.8吨以下(含1.8吨)、至少4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轻型载货车指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至少4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微型客车指发动机排量在1.3升以下(含1.3升)、至少4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 3、实施期限。汽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期限为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摩托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 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购买后两年内不得转移所有权。 (二)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 1、享受补贴的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和微型客车必须是已经列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微型载货车下乡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轻型载货车下乡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微型客车下乡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以下统称《企业及产品目录》),经过国家强制认证并符合本市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车型。 2、农民新购摩托车,必须符合我市现行的摩托车管理的相关政策,并购买已经列入财政部、工业信息化部公布的《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以下统称《企业及产品目录》)中的产品,方可享受补贴。 3、生产上述产品并且同意对产品质量、经销网点、售后服务、价格、产品标识、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工作进行承诺,已经与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签订了《汽车(摩托车)下乡推广工作生产企业协议书》的企业,可以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授权经销商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与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设立的销售公司签订了销售协议,并已向商务部门备案,其中微型客车的授权经销商应为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的汽车品牌销售企业。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 4、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车主应当提供完备的车辆报废材料。其中: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的车辆须取得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在农机监理部门注册的车辆须取得农机监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车主要将报废的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三)财政补贴比例及金额。 对农民新购或换购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新购符合规定的微型客车、摩托车按以下标准予以财政补贴: 1、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和微型客车:销售价格每辆5万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0%;销售价格每辆5万元以上的,定额补贴5000元。 2、摩托车: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3%;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以上的,定额补贴650元。 3、以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为目的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的,报废三轮汽车每辆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补贴3000元。 (四)产品购买和财政补贴申领。 1、具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农民可以到有汽车摩托车下乡标识的销售网点购买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汽车、摩托车产品。 2、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在按规定办理报废和注册登记手续后,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请车辆报废和购买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