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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昆政发[2009]41号
【颁布时间】 2009-06-26
【实施时间】 2009-06-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05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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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及时分析研究本行业安全生产形势,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4)依照职责分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宣传,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5)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行政审批;对获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检查,发现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应当按规定撤销原批准;发现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依法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排查治理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义务,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云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并认真落实以下安全生产工作。
  
  1.主体必须合法。证照必须齐全有效,生产经营范围符合核准许可范围,坚决不允许出现违规转让、出租、出借证照行为。
  
  2.机构建设到位。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齐、配全安全管理人员,细化内部责任。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道路交通和水上客运单位必须设置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宣传教育广泛。大力加强安全文化建设,积极营造安全生产氛围,积极组织参加各类培训,确保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知识和资格,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三级教育”规定。
  
  4.保障劳动者权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规定使用,必须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为危险岗位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健全规章制度。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及《云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订完善各类岗位操作规程,规范安全生产档案。
  
  6.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严格落实“三同时”规定,工艺、设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安全警示标志明显,生产设备、作业场所、仓库等安全防护设施安装齐全,按规定使用检测报警仪、防火防爆等安全保护装置。
  
  7.及时排查治理隐患。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加大隐患整改力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8.加强应急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积极组织演练,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单位必须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三、认真抓好安全生产责任督促落实
  
  (一)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工作整改督办制度,对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向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下达《整改指令书》,整改结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验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二)加强考核力度。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考核制度,把安全生产作为对各级领导干部考核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落实考核机制,要制定严厉的处罚措施惩处不履行职责的行为。
  
  (三)严格责任追究。对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事故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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