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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淄博市司法局
【发文字号】 淄司[2009]43号
【颁布时间】 2009-06-25
【实施时间】 2009-06-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06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淄博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律师队伍中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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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开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是事关我市律师事业发展的一件大事,也是贯穿全年律师工作的一条主线。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将这项工作放到重要位置,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局成立主题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由周黎明副局长任组长,市局律管科、市律协秘书处、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同志任成员,下设活动办公室负责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各区县局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市直律师所由主任全面负责本所活动的组织安排。
  
  (二)统筹兼顾、相互促进。开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要与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起来,与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结合起来,与深入开展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结合起来,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结合起来,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律师法》结合起来,坚持统筹兼顾,做到有机衔接、相互促进,既突出工作重点,又保证各项工作整体推进。
  
  (三)注重实际,讲求实效。各单位确定教育实践活动的具体内容,都要从本单位实际出发,紧扣活动主题要求。对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督导和检查,也要重实践、重效果。要建立教育实践活动的工作进度表,对活动内容和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动态监管,防止和克服走过场,确保这次教育实践活动取得实效。
  
  (四)总结典型,加强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络等各种媒体,加大对教育实践活动的宣传力度,交流学习讨论的思想认识,展示工作实践的丰硕成果,展现工作建设的积极成效,营造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良好氛围。要结合开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注重总结经验、发现典型,大力宣传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在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中的突出事迹和典型做法,大力宣传律师工作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优秀人物,树立典范,弘扬正气,提升律师的社会形象,增强社会各界对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认知度和认同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律师工作的良好氛围,为我市律师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各单位7月15日前将活动方案上报市局。活动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律师管理科联系。
  
  联系电话:6218022联系人:张景峰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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