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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公通[2009]107号
【颁布时间】 2009-06-25
【实施时间】 2009-06-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06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公安厅、省邮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依法处置邮政快递业治安案件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公安局、省快递行业协会:
  
  现将《关于依法处置邮政快递业治安案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文件要求执行,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省公安厅、省邮政管理局相关业务部门。
  
  
省公安厅
  
  省邮政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依法处置邮政快递业治安案件的意见
  

  为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快递服务业的意见》(湘政办发[2008]8号)精神,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邮政法》、《湖南省邮政条例》、《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邮政快递市场管理现状,对依法处置我省邮政行业快递治安案件,维护快递行业经营秩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指邮政快递业治安案件是指违反邮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侵犯他人通信自由,冒领、私自开拆、扣留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快件等,尚不构成犯罪,需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案件。
  
  二、快递服务属于邮政业,快件等同于邮件。快件在收寄、分拣、运输、投递全过程中,其服务行为属于通信行为,受我国《宪法》和《邮政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以任何方式非法阻碍快件正常传递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法人通信权利的违法行为。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高度重视邮政快递业治安案件处置工作,把维护快递市场正常秩序作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通信权益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三、各市州、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辖区内发生的邮政快递业治安案件的依法处置工作。
  
  四、对快递企业报案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控告、举报的快递业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备查,并依法调查处理。
  
  五、对发生的非法扣留隐匿快件等违法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先行采取措施对被扣留隐匿的快件解除扣压,再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处理。
  
  对快递治安案件的处理应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实施处罚应与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确因纠纷而起,且违法情节轻微,可依法不予处罚,予以教育训诫;确有必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受理、承办邮政业快递治安案件过程中,公安机关与邮政管理部门紧密配合、沟通与协调,共同做好快递寄递安全监管工作。
  
  七、对依法处理的各种邮政业快递治安案件,定期汇总上报省公安厅治安总队,以便交流工作,上传下达,沟通协调,及时通报情况。
  
  八、省快递行业协会要发挥沟通企业、公安、邮政管理部门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对行业企业防范非法扣留隐匿快件等案件发生的指导和协调,配合公安机关做好非法扣留隐匿快件等案件的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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