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广府办发[2009]50号
【颁布时间】 2009-06-25
【实施时间】 2009-06-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07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意见

[接上页]

  四、认真履职尽责,做好过渡时期的食品安全工作
  
  (一)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各环节工作的衔接与配合。当前,《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各监管环节责任进行了明确和调整,机构改革正在进行中,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尚未调整。在机构改革的过渡时期,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办事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加强信息通报,主动沟通,努力实现各监管环节的无缝衔接,防止因法律规定、管理职能调整和政府机构改革而出现监督管理方面的缺位,把保障食品安全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2009年6月1日起,卫生行政部门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汇总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单位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名单、许可证复印件等情况,分别通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到位及相关配套规章出台前,餐饮服务许可和监管由卫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联合执法。质监部门不再负责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质监部门要做好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衔接与配合。
  
  (二)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责任,以及县级以上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具体职责。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与协作,适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不断探索形成信息共享、密切配合、无缝衔接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机制,贯彻实施好《食品安全法》。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