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财驻甘监[2009]46号
【颁布时间】 2009-06-24
【实施时间】 2009-06-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07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再生资源退税申报期限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市(州、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各“省直管县”财政局、国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各有关再生资源回收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精神,结合甘肃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具体情况,经与甘肃省财政厅共同研究,现就全省再生资源退税申报期限问题补充通知如下:凡月度退税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企业可以按月申报退税;月度申请退税金额不足20万元的企业原则上仍按季度申报退税。
  
  特此通知。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