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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应按《通知》要求,确定购货付款的单位、金额与销售票据载明的单位、金额相一致,如发现异常应暂停向对方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并立即向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药品生产和批发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及同级公安机关报送上季度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生产、销售、库存和资金流向等情况。 三、企业应加强对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生产、销售的管理工作,违法违规行为将受到严厉查处 药品监管部门将加大对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购销中销售、采购、验收入库工作是否制定专人负责,资质的审核及证明材料留存、销售票据管理是否规范,药品销售流向、结算资金流向是否真实,药品进货验收是否符合规定等进行核查。检查中发现药品销售流向异常时,企业应当立即暂停销售,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药品生产企业违规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将责令其整改,并依法严肃处理;药品批发企业违法违规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取消其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定点批发资质。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未按照规定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致使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以及药品零售企业连续三次超过规定数量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致使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涉嫌触犯刑律的,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本通知所指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不包括含麻黄的药品。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发布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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