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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人事厅
【发文字号】 湘人发[2009]85号
【颁布时间】 2009-06-24
【实施时间】 2009-06-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07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南省人事厅关于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一法两规定”做好民族地区人事人才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六、认真落实民族自治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的各项政策规定,确保兑现到位。对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民族自治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时足额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民族自治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及其以上毕业生,按国家规定落实工资倾斜政策。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政策,擅自提高或降低民族自治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得扣减或拖欠民族自治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要及时了解民族自治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政策的执行情况,加强督促和检查。
  
  各级人事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一法两规定”的高度,充分认识民族工作的严肃性和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民族自治地方人事人才工作。要结合本通知要求和当地实际,制定贯彻落实“一法两规定”的具体办法,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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