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鄂人社函[2009]38号
【颁布时间】 2009-06-23
【实施时间】 2009-06-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08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等关于转发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劳动保障、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9〕15号)转发你们,请严格按照《通知》和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求,认真抓好各阶段工作的落实。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省此次专项行动由省人社厅牵头,联合各相关部门组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见附件1)。领导小组组长由省人社厅副厅长胡新时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社厅劳动监察处(总队)。各市、州、县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协调机构,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
  
  二、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各地要通过各种途经,广泛宣传刑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义务教育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来源渠道,形成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
  
  三、全面开展摸底排查。要明确工作职责,把排查和处理的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基层、落实到责任人。要充实一线检查人员,对所辖区域内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城乡结合部和乡村企业,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和乡村小砖窑厂、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小汽修厂等进行全面认真排查,做到不漏一户一地,不留行动死角,不留“冒泡”隐患;要分解落实工作任务,检查人员要认真填写“专项检查、主动巡查调查记录”(见附件2)和“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情况及效果统计表”(见附件3),并签字负责。
  
  四、依法做好查处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要依法责令整改,并督促落实到位;对违法使用童工、强迫智障患者劳动、限制人身自由等案件,要依法查处;对发现的受害人要给予及时帮助;对查处的童工,要做好返乡安置工作,其中,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要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对已完成义务教育的,要帮助其进行免费职业培训。
  
  五、建立完善长效机制。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是一个系统工程,各地要立足标本兼治,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充实执法力量,保障机构经费,落实乡镇、社区协管人员,全面实行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公安、工商、国土、安监、卫生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制度、机制建设。
  
  六、做好材料报送工作。各地务必于7月5日前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联系人、联系电话;7月13日前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发现的典型案例;7月29日前报本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书面总结及统计表(见附件4)。上述材料集中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27)87273166、(027)87815351。
  
  联系人:李德春、王恩泽。
  
  附件:1.湖北省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2.专项检查、主动巡查调查检查记录(略)
  
  3.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情况及效果统计表(略)
  
  4. 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情况(略)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