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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9]171号
【颁布时间】 2009-06-22
【实施时间】 2009-06-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09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接收中央及自治区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接收中央及自治区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乌鲁木齐市接收中央及自治区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市接收中央及自治区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管理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移交地方管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138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234号)和自治区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宝钢八钢集团等四户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移交工作的通知》(新分离办〔200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人员分配
  
  2009年,全市共计接收中央及自治区国有企业办中小学企业单位20家,退休教师622人。各区接收人员分配如下:天山区接收2家,退休教师44人;沙依巴克区接收1家,退休教师2人;新市区接收4家,退休教师40人;水磨沟区接收5家,退休教师145人;头屯河区接收1家,退休教师242人;米东区接收5家,退休教师80人;达坂城区接收2家,退休教师69人。
  
  2008年在接收自治区国有企业办退休教师过程中,沙依巴克区政府接受原新疆第一汽车厂退休教师60人,其中10人属原新疆专用汽车厂退休教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这10人应移交天山区政府管理 。
  
  二、移交经费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移交地方管理工作的通知》和自治区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宝钢八钢集团等四户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移交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市接收中央及自治区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差额工资、医疗保险费、取暖费和活动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厅专项补助给各区财政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尽快与企业移交单位进行对接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于2009年6月30日前上报市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分离办,地点设在市教育局),由市分离办汇总后,报送乌昌财政局审核并拨付经费。
  
  (二)各区与企业移交单位于2009年7月31日前签定移交协议,接收人数以实际最终移交人数为准,各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三)各区在移交过程中如果遇到有关问题,报市分离办,由市分离办汇总上报市政府协调解决。
  
  (四)各区及企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以对接收退休教师高度负责的态度,周密细致,加快进度,确保接收中央及自治区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工作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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