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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镇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镇政发[2009]68号
【颁布时间】 2009-06-22
【实施时间】 2009-06-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09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镇江市公安消防支队“镇江卫士”荣誉称号的决定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市公安消防支队在市委、市政府和省消防总队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一流班子、带一流队伍、创一流业绩”的工作目标,大力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狠抓灭火救援各项工作,取得了全市连续10年无特大火灾事故的优异成绩,为建设“平安镇江”、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2005年以来,市公安消防部队忠于职守,不辱使命,扑救火灾6912次,参加抢险救援和社会救助1671次,抢救遇险群众734人,保护财产价值6.7亿元。特别是在抗击“5·12”四川汶川特大抗震救灾中,市公安消防支队抗震救灾突击队成功疏散被困群众175人,挖掘出35具遇难者遗体,成功搜救并疏散出3名被困群众,在深达六、七米的废墟里挖出20多万元现金和2800多发子弹,被公安部消防局评为“抗震救灾先进集体”。同时,市公安消防支队立足岗位,锐意进取,连续三年被江苏省消防总队评为执勤岗位练兵先进支队、消防执法先进单位,连续三年被市委、市政府授予“镇江建设突出贡献部队”荣誉称号、命名为“五创全国双拥模范城”建设有功单位,被市政府荣记2次集体二等功和1次集体三等功,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树立了公安消防部队的良好形象。
  
  为表彰先进,鼓舞士气,激励斗志,市政府研究决定,授予镇江市公安消防支队“镇江卫士”荣誉称号。希望全市广大官兵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发扬成绩,再接再厉,继续加强消防工作和队伍建设,更出色地完成各项艰难险重任务,更好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美好镇江再立新功。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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