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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鲁财建[2009]73号
【颁布时间】 2009-06-22
【实施时间】 2009-06-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09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政策的通告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是国务院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为方便广大农民群众换购、购买汽车摩托车等下乡产品和申领财政补贴,根据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鲁财建〔2009〕70号)和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鲁财建〔2009〕30号)精神,现就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政策通告如下:
  
  一、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政策
  
  山东省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政策一览表
  
  补贴行为 及 对 象
  
  补贴比例及金额
  
  补贴数量
  
  政策实施期限
  
  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微型载货车或轻型载货车的农民
  
  按换购微型或轻型载货车售价的10%给予补贴,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的三轮汽车每辆给予2000元、报废的低速货车每辆给予3000元补贴。
  
  每户农民限补贴一辆(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
  
  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
  
  直接购买微型载货车或轻型载货车的农民
  
  按微型或轻型载货车售价的10%给予补贴,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每户限补贴一辆(换购或新购只能补贴其中一种)
  
  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
  
  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的农民
  
  按微型客车售价的10%给予补贴,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每户限补贴一辆
  
  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
  
  购买摩托车的农民
  
  按摩托车售价的13%给予补贴,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每户限补贴两辆
  
  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
  
  注:
  
  1、按照便民、就近原则,农民可在全省境内跨区域购买符合政策的汽车和摩托车,但必须按规定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领补贴。
  
  2、享受财政补贴政策的下乡汽车摩托车范围和条件。①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②微型载货车和轻型载货车,指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不超过1800kg的属微型载货车,“总质量(kg)”项大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属轻型载货车。③微型客车,指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④摩托车,指燃油两轮或三轮摩托车。
  
  3、享受财政补贴的新购车辆,必须是列入财政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第一批汽车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名单及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或后续目录内的车辆。
  
  4、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摩托车产品必须在车身外部显著位置标注“汽车下乡”或“摩托车下乡”标识。
  
  5、只有授权经销商销售的汽车摩托车才能享受政策补贴。
  
  6、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两年内不得转让过户。
  
  二、补贴申请(部门)及材料
  
  购买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或摩托车的农民,在按规定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后,应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请购买新车补贴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汽车审查通过证明书;
  
  (五)购买人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购买人储蓄存折(财政涉农补贴资金“一本通”);
  
  (七)《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可直接从省财政厅网站上下载)。
  
  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的农民,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①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支付补贴资金
  
  (一)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手续不全或未办理报废注销登记手续的;
  
  (二)新购买的汽车摩托车不在《产品目录》内的;
  
  (三)申报的补贴资金材料不全,且经告知后仍没有补充齐全的;
  
  (四)购买的汽车摩托车在规定数量以外的;
  
  (五)每年2月底前未申报上一年度补贴资金的;
  
  (六)采取欺骗、瞒报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补贴资金的;
  
  (七)购买的汽车、摩托车挂本省以外牌照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符合享受补贴资金的。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于2009年5月21日发布的《关于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政策的通告》(鲁经贸产字〔2009〕224号)中有关内容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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