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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企业申请税收奖励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及审批表;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三)税务部门出具的奖励当年增值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市工业主管部门受理、初核。企业增值税实际入库数由国税部门审核,返还数额由市工业主管部门计算并出具意见。 第十一条 《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收购、兼并的时间以企业重组、收购、兼并的法律合同文件签订时间为准。 企业申请税收奖励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及审批表; (二)企业收购或兼并重组法律合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重组后三年被重组企业的房产、土地税完税票据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市工业主管部门受理、初核。税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重组后三年被重组企业的房产、土地税完税情况。审核结果报市工业主管部门汇总。 第十二条 《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兑现工作遵循限期申报、集中审核的原则,超过申报时限视为自动放弃。优惠扶持政策的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企业应在每年二季度前将相关材料提交给市工业主管部门; (二)市工业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材料分送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三)各部门将审核结果反馈市工业主管部门; (四)市工业主管部门将审核结果及有关申报材料汇总整理,报送市政府审批; (五)市政府审定批准后,市财政部门从市工业发展资金账户划拨奖励扶持资金。 第十三条 企业应据实提供申报材料,如被发现弄虚作假等欺骗行为,一经查实,除追回所发放的奖励资金,补交所减免的费用外,今后不得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第十四条 《规定》各条款所涉及的优惠扶持政策与市政府其他相关规定重复的,按照就高就宽原则择一享受。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