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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口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海府[2009]57号
【颁布时间】 2009-06-22
【实施时间】 2009-06-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10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扶持医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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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申请税收奖励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及审批表;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三)税务部门出具的奖励当年增值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市工业主管部门受理、初核。企业增值税实际入库数由国税部门审核,返还数额由市工业主管部门计算并出具意见。
  
  第十一条 《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收购、兼并的时间以企业重组、收购、兼并的法律合同文件签订时间为准。
  
  企业申请税收奖励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及审批表;
  
  (二)企业收购或兼并重组法律合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重组后三年被重组企业的房产、土地税完税票据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市工业主管部门受理、初核。税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重组后三年被重组企业的房产、土地税完税情况。审核结果报市工业主管部门汇总。
  
  第十二条 《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兑现工作遵循限期申报、集中审核的原则,超过申报时限视为自动放弃。优惠扶持政策的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企业应在每年二季度前将相关材料提交给市工业主管部门;
  
  (二)市工业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材料分送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三)各部门将审核结果反馈市工业主管部门;
  
  (四)市工业主管部门将审核结果及有关申报材料汇总整理,报送市政府审批;
  
  (五)市政府审定批准后,市财政部门从市工业发展资金账户划拨奖励扶持资金。
  
  第十三条 企业应据实提供申报材料,如被发现弄虚作假等欺骗行为,一经查实,除追回所发放的奖励资金,补交所减免的费用外,今后不得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第十四条 《规定》各条款所涉及的优惠扶持政策与市政府其他相关规定重复的,按照就高就宽原则择一享受。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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