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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环保局《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 (北海市环保局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为了规范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预防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不良环境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为依法推进本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136号)等规定,现就我市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实现“两个率先”目标、加快建设生态市的迫切需要,是坚持依法行政、推进科学决策的必然要求。政府各部门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简称综合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落实部门职责,实行分类管理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市发展改革、经委、规划、国土、建设、水利、房管、财政、农林、旅游、交通、园林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本意见的要求,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工作。 由市政府及市各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规划,应在编制过程中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中,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开发建设规划和行业指导性专项规划,应在规划中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具体目录见附件1);工业、农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在规划草案报批前,编制独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具体目录见附件2)。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 三、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规划环境影响的篇章、说明和报告书。 规划的编制机关组织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规划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可由规划编制机关自行编制,也可由规划编制机关委托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由规划编制机关委托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HJ/T130-2003)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要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一)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性影响; (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累积性影响; (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的关系。 四、审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一)对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审批的规划,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审查,由规划审批机关在组织审查规划草案时一并进行。审查时,应有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环境保护专家参加。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二)对市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进行审查。对市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审批机关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