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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北政办[2009]150号
【颁布时间】 2009-06-22
【实施时间】 2009-06-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10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1.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及预测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2.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及调整建议;
  
  3.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评价结论的基本评价;
  
  4.从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专项规划的合理性、可行性的总体评价及改进建议。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下列文件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
  
  1.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查意见;
  
  3.规划草案采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说明;
  
  4.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草案,还应当提交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意见以及采纳情况的说明,但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未附送环境影响上述文件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三)国务院、省政府或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的规划,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
  
  五、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规划审批机关要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积极采纳改进措施建议,以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在规划编制费用中列支,收费标准参照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5号)执行。
  
  附件1:
  
  
北海市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类别

  
  一、土地利用有关规划
  
  二、区域开发建设规划
  
  三、防洪、治涝、灌溉规划
  
  四、工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五、农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六、林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一)商品林造林规划
  
  (二)森林公园开发建设规划
  
  七、能源指导性专项规划
  
  (一)能源重点专项规划
  
  (二)电力发展规划
  
  八、交通指导性专项规划
  
  九、城市建设指导性规划
  
  (一)城市总体规划
  
  (二)城镇体系规划
  
  (三)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十、矿产资源勘察规划
  
  附件2:
  
  
北海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类别

  
  一、工业的有关专项规划工业各行业规划
  
  二、农业的有关专项规划种植业、渔业、乡镇企业、水产养殖业、水产品加工业等发展规划
  
  三、畜牧业的有关专项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
  
  四、能源的有关专项规划
  
  (一)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
  
  (二)流域水电规划
  
  五、水利的有关专项规划
  
  (一)流域、区域涉及江河、湖泊开发利用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和供水、水力发电等专业规划
  
  (二)跨流域调水规划
  
  (三)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六、交通有关专项规划
  
  (一)市级内河航运专项规划
  
  (二)市港口、码头专项规划
  
  (三)地方铁路、场站专项规划
  
  七、城市建设有关专项规划
  
  城市排水、供水、供热、燃气、公交、环卫等城市专项规划
  
  八、旅游发展专项规划
  
  九、自然资源开发有关专项规划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
  
  (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
  
  (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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