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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口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海府[2009]58号
【颁布时间】 2009-06-20
【实施时间】 2009-06-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11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已经2009 年6月2日十四届市政府第44 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实施“产业兴市”战略,加快工业项目建设,扶持工业企业发展,做大做强本市工业,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财政部门设立海口市工业发展资金账户,用于兑现加快工业发展各项优惠扶持政策。专项资金使用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程序拨到企业法定的账户。
  
  第三条 申请优惠扶持政策的工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在省内注册登记,注册地址、经营地址都在本市范围,且其上缴税收能形成海口市财力;
  
  (二)有固定的厂房和相应的生产设备;
  
  (三)依法纳税,无违法违规行为;
  
  (四)遵守国家劳动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
  
  (五)相关考核年度无死亡或受伤多人、影响重大的安全事故发生;
  
  (六)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保证排污达标。
  
  第四条 企业申请土地款奖励、税收补贴、技术创新奖励和节能降耗奖励,达到扶持条件后于次年1-3月提交申报材料。企业申请设备资助和担保费补助,达到扶持条件后6个月内提交申报材料。
  
  第五条 企业申请《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项目业主注册后(异地扩建项目以签订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之日起)2年内建成投产,并且项目投产后2年内(以最高年度计算)达到年度净入库税收总额超500万元,且年度每亩净入库税超10万元。
  
  申请企业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土地款奖励申请报告;
  
  (二)工业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一);
  
  (三)土地款奖励审批表(附表二);
  
  (四)企业投产验收报告;
  
  (五)投产后两年内完税凭证;
  
  (六)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
  
  (七)土地款支付凭证。
  
  申报材料由市工业主管部门统一受理。企业年度净入库税收总额由国税、地税部门审核,年度每亩净入库税额由市工业主管部门计算并出具意见。
  
  第六条 《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范围仅限新建或扩建的生产车间、仓库、检测中心和研发中心等生产科研用厂房,厂区内单独建设的办公用房和员工倒班宿舍,不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收范围。
  
  按照项目属地管理的原则,高新区、保税区内的企业,由园区规划建设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园区外企业由市规划部门按照规定办理。
  
  规划部门审批后报市财政部门和市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税收基数按以下办法确定:首次以2008年企业增值税、所得税实际入库数之和为基数起点,企业达到补贴条件并兑现补贴后,该年度税收入库数额就作为该企业新的最高基数,未达到补贴条件的其基数不作调整。
  
  企业申请税收补贴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税收补贴申请报告;
  
  (二)工业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一);
  
  (三)税收补贴审批表(附表三);
  
  (四)企业完税凭证。
  
  申报材料由市工业主管部门统一受理。企业增值税、所得税实际入库数由国税、地税部门审核,补贴数额由市工业主管部门计算并出具意见。
  
  第八条 《规定》第四条和第六条鼓励企业加大生产性投入,购置设备,进行扩建或技术改造。
  
  《规定》中的技术改造是指企业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在现有厂房内,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的改造。
  
  在设备投入使用后的6 个月内,企业可提出设备资助申请,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设备购置资助申请报告;
  
  (二)工业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一);
  
  (三)设备购置资助审批表(附表四);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设备购置合同及清单;
  
  (六)设备购置发票及付款凭证;
  
  (七)设备投产验收报告。
  
  企业技术改造和新建、扩建项目开工和验收时须到市工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项目的投产时间须在2009 年1 月1 日以后,以验收报告备案时间为准。设备购置时间向前追溯原则上不超过1 年。新建项目须提供投产当月的生产统计报表。
  
  申报材料由市工业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市工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查验,核实购置设备名称、数额后计算设备资助数额,并做出资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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