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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九条 企业申请《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技术创新奖励,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技术创新奖励申请报告; (二)工业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一); (三)技术创新奖励审批表(附表五); (四)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等认定证书,国家级或省级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国家或省高新技术或产品的证明文件; (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六)项目或产品投产验收报告; (七)经过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申报材料由市工业主管部门统一受理。由市科技部门负责审核并作出意见,报市工业主管部门汇总。 第十条 企业申请《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节能降耗奖励,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节能降耗奖励申请报告; (二)工业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一); (三)节能降耗奖励审批表(附表六); (四)循环经济试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认定证书; (五)企业年度经济指标和能源消耗报表; (六)节能技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节能技改项目设备购置清单或技术承包合同、付款凭证; 申报材料由市工业主管部门统一受理。企业实施节能技改项目后的节能效果由市工业主管部门出具评估报告,并提出奖励意见。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担保费补助,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担保费补助申请报告; (二)工业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一); (三)担保费补助审批表(附表七); (四)政府同意提供担保的说明文件; (五)委托保证合同和借款合同; (六)担保费支付凭证。 申报材料由市工业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对企业担保贷款情况进行核实,并做出意见。 第十二条 供水、污水处理、供电、供气和通信企业,符合《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市工业主管部门提出贷款贴息申请,市政府个案研究审定。 第十三条 搬迁企业的土地价格优惠参照《规定》第二条执行,以签订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之日起计算时间。企业利用搬迁进行技术改造扩大生产的,参照《规定》第四条和第六条执行。 第十四条 《规定》的各项政策兑现工作遵循限期申报、集中审核的原则,超过申报时限视为自动放弃。优惠扶持政策的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相关材料提交给市工业主管部门; (二)市工业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资料分送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三)各部门将审核结果反馈市工业主管部门; (四)市工业主管部门将审核结果及有关申报材料汇总整理,报送市政府审批; (五)市政府审定批准后,市财政部门从市工业发展资金账户划拨奖励扶持资金。 第十五条 企业应据实提供申报材料,如有弄虚作假等欺骗行为,一经查实,除追回所发放的基金、补贴,补交所减免的费用外,今后不得申请工业发展资金资助。 第十六条 《规定》各条款所涉及的优惠扶持政策与市政府其他相关规定重复的,按照就高就宽原则择一享受。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