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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海口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6月2日十四届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原则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海口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和促进本市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调动信用担保机构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海府〔2008〕9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是指对本市中小企业信用发展状况、信用担保机构和信用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包括制定促进信用担保业发展的政策法规,指导社会信用建设、服务体系建设及行业内部的自律建设。 第三条 鼓励、支持和引导信用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一)研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通过财政注资、基金收益、捐赠等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建立信用担保体系。 (二)鼓励信用担保机构出资人增加资本金投入,提高其风险防范能力。 (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信用担保机构,可依法申请减免营业税或所得税。 (四)鼓励金融机构对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按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五)指导信用担保机构制定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加强行业之间的协作和自律,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公信力。 (六)各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切实为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创造有利条件。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每年由市级财政预算内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资本金扩充、风险损失补偿和信用服务体系建设。 各区政府也要结合实际,积极筹措资金,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支持,建立合理的资本金补充和扩充机制。 第五条 市工业和招商局是指导、协调和促进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发展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担保机构、信用中介机构,审核并下达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对全市中小企业征信和信用评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六条 专项资金扶持主要采取代偿损失补偿、贷款担保奖励、资本金扩充和信用服务补助等方式。 对当年已安排代偿损失补偿或补充资本金的担保机构,原则上不再安排贷款担保奖励资金。 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市本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一般不再安排专项资金扶持。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一)支持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二)支持担保机构从事票据贴现担保和融资租赁担保; (三)支持信用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培训、信用调查征信、信用评级认证等服务; (四)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业务;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申报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条件及标准: (一)代偿损失补偿。对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根据担保项目的实际代偿损失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每年补偿额度一般控制在实际代偿损失额的10%左右,最高不得超过25%。 (二)担保贷款奖励。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一年以上,对单户被担保对象的担保责任余额控制在自身实收资本的10%以内,贷款担保收费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且经营业绩突出,奖励标准不超过年平均担保额的1%,最高额度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对给予本市中小企业发放贷款、且贷款利率上浮不高于同期基准贷款利率10%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不超过当年实际发放贷款余额的5‰给予奖励。 (三)资本金扩充。对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服务的担保机构,依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适当补充资本金,以委托管理方式增强其资本实力和担保能力。 (四)信用服务补助。对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服务、担保业务培训的有关机构予以适当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实际业务支出额的50%。 第九条 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经营的指导,对全市担保机构、信用中介机构实行备案管理,督促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