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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告第2号
【颁布时间】 2008-07-25
【实施时间】 2008-08-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13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实施细则

[接上页]

  2、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并办有住房贷款的:
  
  (1)购房后,职工及其配偶、拥有房屋产权的共同买受人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可以一次性提取不超过房价总额的住房公积金。如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未达房价总额的,还贷期间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所提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当年偿还贷款本息的总额,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价总额。需提供的资料:①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资料参照第四条第一款第1点执行;②按还贷条件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购房合同、贷款合同、银行还贷系统中打印的当月还款余额表并加盖公章;
  
  (2)职工提前归还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提前还贷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其提取金额在累计不超过房价总额的前提下,实际提取额不超过该笔贷款到期应还额。需提供的资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购房合同、贷款合同、提前还款票据、银行还贷系统中打印的当月还款余额表并加盖公章;
  
  (3)职工贷款购有多套商品住房的,由职工本人确定其中一套商品房的相关资料作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依据(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优先确定),在该套住房贷款未还清之前,公积金中心不受理其它所购住房资料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
  
  3、购买自住住房分期付款的,每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超过当期实际付款额,最后一期付款应在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提取。需提交的资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购房合同、分期付款发票。
  
  4、贷款合同中的主借款人及所列共同还款人,每年提取用于还贷的住房公积金合计金额,不得超过该笔贷款当年的还贷总额,其所提款项只能用于偿还该笔贷款合同中的本息。需提供的资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购房合同、贷款合同、银行还贷系统中打印的当月还款余额表并加盖公章。
  
  (二)职工建造自住住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应在施工之日起一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资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土地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城乡规划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颁发的《开工批准意见书》等资料。
  
  翻建、扩建自住住房的,须持有《土地使用证》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颁发的许可文件方可办理提取。
  
  (三)职工参加单位集资建盖住房的,先由单位向公积金中心提供规划、用地、建设许可证、参加集资建房人的名单等材料备案。职工个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和职工与单位签订的集资建房协议、集资款票据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当期交纳集资款的数额,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价总额。
  
  (四)旧城改造中签有回迁协议的职工,如新旧房屋有差价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和回迁协议、交款收据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补交的房价差额。
  
  (五)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外,还须提供县(市)区以上具有鉴定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乡、镇人民政府以上职能部门出具的房屋权属证明。申请人和配偶合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大修住房的实际发生额。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年收入25%的职工(以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基数为依据),除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外,还需提供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房屋租赁许可证、房屋租赁协议等相关资料,按年度办理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超过12个月的房租总额或者租房到期年度内的应付房租总额。
  
  (七)离退休人员,持离、退休证,单位提取证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取住房公积金。
  
  (八)无行为能力的职工,由其监护人提供公证书、单位提取证明、职工和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提取住房公积金。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1、职工生前有遗嘱的,持遗嘱、公证书、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证明、财产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职工生前所在单位的提取证明,办理提取销户;
  
  2、职工生前无遗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顺序继承,继承人须提供公证书、单位提取证明、法定继承人的证明材料及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提取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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