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安监管监察[2008]146号
【颁布时间】 2008-07-25
【实施时间】 2008-07-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13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处室: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95号)及《关于我省电子监察系统建设进展情况的通报》(浙政办〔2008〕30号)精神,现就实施电子政务监察系统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电子监察是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创新行政监管模式,实现监察方式、监察内容、监察手段和政府运行机制变革与创新的一种有效形式。建设电子监察系统,是我局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监管的迫切需要,也是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的必然要求。它将有利于实现行政监察由事后监察为主向事前、事中、事后监察相结合的转变;有利于实现由个人行为监督为主向个人行为和行政程序监督并重的转变,有利于实现行政审批由内部运行向公开操作的转变,对于全面推进电子政务建设,促进机关廉政勤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处室要切实提高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
  
  二、明确责任,密切协同,狠抓落实
  
  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相关处室职责分工如下:
  
  (一)监察室:负责电子监察系统工作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对各处室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办理情况实施监察,对各处室履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处室及有关人员违反行政许可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调查及责任追究。
  
  (二)规划科技处(政策法规处):负责电子监察系统的建设,保障我局和省电子监察监控中心之间的网络畅通及有关技术标准符合电子监察系统的要求,组织各处承办人员对电子监察系统的培训使用,负责做好电子监察系统建设任务中有关业务问题的协调工作。
  
  (三)办公室:负责电子监察系统建设中有关硬件设施及技术开发的经费保障,负责省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关于电子监察系统建设考核事项等有关工作的落实协调。
  
  (四)各行政审批业务处室:局规划科技处、矿山处、危化处、人事培训处等负责将各自经办的行政审批事项纳入电子监察系统平台操作,对各自行政审批项目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并按照电子监察系统规定要求办理各项行政审批事项。对省电子监察监控中心的反馈信息及时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的领导,成立省局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处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于7月开始,不定期编发《电子监察工作通报》,通报各处室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的运行情况及存在问题,及时提醒和帮助有关处室改进工作。
  
  (二)认真履行职责。各处室要认真履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职责,并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岗位职责,制定出具体规定细则,确保行政审批符合电子监察系统规定的各项要求。要全面清理确认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事项,按照“应进尽进”的原则,力争将所有审批事项纳入电子监察系统。各处室要从7月份开始通过电子监察系统报送数据,并抓紧同步建设,于9月份起实现数据自动报送。
  
  (三)实行责任追究。为保证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对各处室的工作进行细化考核。对未按时、保质完成电子监察系统建设任务,对被主管电子监察系统的有关部门通报或扣分的,或因企业投诉被查实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处室和人员的责任。
  
  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是一项繁杂的系统工程,各处室要以高度责任感,切实把电子政务监察系统建设作为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措施来抓,把电子监察系统建设与规范行政许可审批行为结合起来,与推进政务公开、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起来,与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建设结合起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进度,加强监督检查,按时、保质、圆满地完成各项建设任务。
  
  附件:省局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
  
  
省安全监管局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徐洪军
  
  副组长:蒋志法
  
  成员:袁秋汛(办公室)
  
  曹加进(规划处)
  
  潘永乾(危化处)
  
  高超(矿山处)
  
  杨建年(人事处)
  
  叶敢胜(监察室)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监察室),叶敢胜兼任办公室主任。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