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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一条 考核及体检由招聘单位负责。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的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工作实绩和学习情况等;体检标准及项目可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并结合行业和岗位特点确定。 第二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依据考试成绩,在合格分数线上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考核和体检人选。 在考核或体检中不合格的人员,由招聘单位取消其拟聘用资格,并书面告知理由。因此产生的空缺可从本岗位在合格分数线上的应聘人员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第七章 聘用 第二十三条 招聘单位根据考核、体检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员,在本单位及昆明人事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可由达到考核、体检条件的应聘人员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一)拟聘人员自愿放弃聘用的(提交本人亲笔签名的书面情况说明); (二)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联系不上拟聘人员本人的。 第二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的,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由招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纪检监察人员对招聘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招聘单位应主动接受政府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公开招聘必须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招聘单位的主管部门、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应认真受理群众的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公开招聘实行回避制度: (一)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的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二)招聘单位负责人和参与招聘工作的人员在招聘工作过程中,与应聘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取消应聘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考试,已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应聘资格的; (二)在考试、考核和体检过程中作弊的。 第三十条 招聘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二)泄露考试题目的; (三)事业单位负责人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四)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 第三十一条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招聘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不予办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昆明市属教育、卫生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由主管部门核准招聘方案并组织实施。招聘方案送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招聘单位或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可委托人才服务机构为公开招聘工作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