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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条 追究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章 投诉受理 第三十一条 处理行政审批投诉,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处理行政审批投诉,实行统一接收、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第三十三条 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接收的行政审批投诉,由市监察局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诉处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受理下列行政审批投诉: (一)拒绝、推诿、不完全履行法定的行政审批职责的; (二)无合法依据以及违反法定条件、程序、权限和时限实施行政审批的; (三)不履行法定的公开和告知义务,损害行政审批申请人知情权的; (四)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五)在办理行政审批、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服务态度恶劣,故意刁难行政审批申请人的; (七)违法违规实施行政审批,给行政审批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涉及重要、复杂问题的投诉,由市监察局直接办理;一般性的投诉,转由主管行政机关办理。 第三十六条 行政审批投诉的办理方式,由负责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工作部门提出拟办意见,报市监察局分管领导审定。 第三十七条 转由主管行政机关办理的行政审批投诉,市监察局要求报送办理结果的,主管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市监察局。 第三十八条 转办投诉件须附《行政审批投诉转办函》。需要报送办理结果的,转办函应当注明办理的期限,并移送投诉材料复印件。 不宜转原件或复印件的,摘转投诉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九条 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投诉反映的问题不属实或者投诉反映的问题已作出处理并整改的,可以终结调查。 第四十条 根据调查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监察局将视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违反行政纪律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人员,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二)对有行政过错行为的人员,依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三)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单位,发出《监察建议书》,责令改正; (四)存在问题涉及多个部门、多方面原因,被投诉单位无法单独解决的,向市政府写出专题报告。 第四十一条 行政审批投诉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市监察局要求报送结果的,应当书面向市监察局说明延长办理期限的理由。 第四十二条 署名投诉并留有联系方式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四十三条 投诉办结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四十四条 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接收的不涉及行政审批问题和效能监察方面的投诉,由市监察局信访室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向监察机关投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监察机关对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投诉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核查投诉情况时不得暴露投诉人身份。 第四十六条 投诉问题经查证属实,使违法违纪者受到应有惩处,并为国家、集体挽回或减少损失的,按照《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暂行办法》(粤纪发〔1995〕19号)有关规定,对投诉人给予奖励。 第四章 行政许可绩效测评 第四十七条 建立行政许可绩效测评结果定期公布制度。绩效测评情况通过适当形式每月公布一次,每年通报综合测评结果。 第四十八条 开展行政许可绩效测评电子监察工作,应当加强与其它行政部门的配合与协作。 第四十九条 行政许可绩效测评电子监察的主要职责: (一)监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行政效能和廉洁的情况; (二)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影响行政效能和违反行政纪律的投诉; (三)检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四)调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出现的影响行政效能和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五)总结、宣传和推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活动中高效运行的行政管理经验。 第五十条 行政许可绩效测评电子监察的主要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