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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县交通局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制定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方案及实施细则;编制上报并组织实施已批准的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和按程序开展大中修工程交、竣工验收工作;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监督和考核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本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对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资金、项目、质量、进度及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的保护工作负责。 6.乡(镇)人民政府职责:负责参与、协助交通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管、养工作及农村公路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7.县地方公路管理段职责: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拟定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具体负责实施已批准的养护工程计划;对养护资金、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对全县农村公路里程进行统计、建档立卡;检查考核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的各项工作;受交通局委托负责全县路政管理工作。 8.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职责:协助县交通管理部门完成公路的规划、建设工作及公路路政案件的查处工作;及时上报公路水毁情况;对辖区内农村公路的乡道、村道建档立卡。 三、资金筹措及管理 (一)资金来源 1.省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以2005年农村公路专项调查数据为准,县道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公里1000元。省拨公路养路费的80%用于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20%用于小修保养和日常养护及材料费的开支。 2.省交通厅规费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3.地方征收的拖拉机养护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后由州交通局按比例返还。扣除合理的征收成本后,该资金原则上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4.州人民政府应随着本级财政预算收入的逐年增加而适当安排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助。 5.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统筹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负责筹措解决日常小修保养和水毁工程等专项经费。 6.积极拓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融资渠道,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积极鼓励和吸收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社会力量出资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二)资金使用管理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必须按照规定专户储存,全部用于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交通、发改、财政、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1.省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专项工程。节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超支不补,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解决。 2.州级财政预算(含养路费分成)安排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由州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主要用于补助农村公路日常小修保养和水毁等专项工程。 3.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和县内其他渠道融入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小修保养和水毁等专项工程。 四、运行机制 现行的地方公路管理段工作职能实行管养分离,即公路管理段只履行公路管理职责,具体养护工作采取市场化运作。大中修工程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具有养护资质的作业单位组织实施;小修保养、日常养护可通过竞争方式,捆绑承包给具有相应养护资质的公路养护专业单位或沿线村民承担。 五、养护技术质量标准 (一)县道养护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JTJ075-94)的相关规定执行。弹石路面按照《云南省农村公路弹石路面技术标准(试行)》执行。 (二)乡道、村道养护按照《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执行。 (三)农村公路养护大修工程、水毁修复工程执行部颁《公路施工技术规范》、《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3年第3号令)和《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年第446号)的要求进行验收,中修和小修工程参照执行相关部颁标准,竣工验收合格后转入正常养护。 (四)公路大中修工程预算编制采用云南省交通厅下发的《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试行)》〔2007〕及《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试行)》〔2007〕执行。 六、本方案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