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博州政办发[2008]75号
【颁布时间】 2008-07-23
【实施时间】 2008-07-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16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治州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自治州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自治州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发放工作,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自治区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办法的通知》(新党办发〔2008〕1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55号)精神,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及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健全完善自治州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切实解决好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的生活困难问题。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工作应遵循属地管理、分类补贴、动态管理、公开高效的原则。
  
  二、补贴对象
  
  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当地城镇户籍的常住居民,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㈠ 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老年居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㈡ 年满60周岁以上的原国有企业“五·七工”(以下简称老年“五·七工”)。
  
  原国有企业“五·七工”指:上世纪60-70年代曾在自治州辖区内石油、煤炭、化工、建筑、建材、交通、运输、冶金、有色、制药、纺织、机械、轻工、农、林、水、牧、电、军工等行业的国有企业从事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性岗位工作的人员。
  
  三、补贴标准
  
  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实行分类补贴:
  
  ㈠ 低保老年居民每人每月50元;
  
  ㈡ 老年“五·七工”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已发放但低于150元的,补足150元;已发放且高于150元的,按已发标准执行)。生产经营效益较好的国有企业,可适当提高生活补贴水平,具体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
  
  同时具有低保老年居民和老年“五·七工”双重身份的,享受老年“五·七工”150元补贴,不再享受低保老年居民50元补贴;低保老年居民生活补贴不抵扣家庭收入,也不降低个人已享受低保水平;非低保老年“五·七工”申请城市低保时,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身份认定和审核发放
  
  ㈠ 低保老年居民的身份认定、补贴发放等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按现行城市低保操作规程实施。
  
  ㈡ 老年“五·七工”生活补贴的审核发放,按以下方法实施:
  
  1.生产经营正常企业(能发出工资企业)的老年“五·七工”,由企业负责自行审核认定并按月发放,审核认定和每月发放情况报同级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县市(口岸)所属企业审核认定、补贴发放情况由县市(口岸)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上报州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
  
  2.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不能正常发工资企业)老年“五·七工”按以下程序办理:由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社区劳动保障站提出申请;社区调查后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天);街道办事处复查后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天);县市(口岸)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经贸等部门审核后,上报自治州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时间、统一标准、统一审批、一次认定,逐步纳入,并建立健全相关档案。自治州统一认定后,将确认名单反馈各县市(口岸),由县级民政部门发放《原国有企业老年“五·七工”生活补贴领取证》,并将领取补贴人员名册签字盖章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据此核拔经费。领取补贴人员如有州属企业老年“五·七工”,由县市(口岸)财政部门向州财政申请核拔相应经费。补贴具体发放形式由各县市(口岸)自行确定。
  
  ㈢ 生活补贴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
  
  五、资金筹措
  
  根据属地原则,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资金由各级财政和相关企业分别承担。
  
  ㈠ 低保老年居民生活补贴资金,由县市(口岸)财政承担;
  
  ㈡ 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不能正常发工资企业)老年“五·七工”生活补助资金,州属的由州财政负担,县市(口岸)所属的由县市(口岸)承担;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