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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物价局
【颁布时间】 2008-07-23
【实施时间】 2008-07-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16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地震灾区价格应急监测工作的函

各市、州物价局:
  
  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地震灾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稳定的紧急通知》(甘价电〔2008〕13号)和《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抗震救灾物资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甘价电〔2008〕15号)的部署,陇南、甘南、天水、定西、平凉、庆阳、白银、武威、临夏等受灾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启动了重要商品和灾后重建物资市场价格应急监测。在实施灾区价格应急监测的过程中,各灾区价格主管部门恪尽职守,坚守岗位,放弃节假日休息,按时报告情况,为维护灾区市场价格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抗震救灾工作已进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灾区市场基本恢复正常,价格运行平稳。为此,决定从7月24日起调整地震灾区价格应急监测工作:
  
  1.陇南(武都区、文县、徽县、康县)、甘南(舟曲县)、天水(秦州区)灾后重建物资价格应急监测由“一周两报”调整为“一周一报”,调整后的上报时间为每周星期四上午11:00之前。
  
  2.停止生活必需品价格“一日两报”工作。
  
  3.灾区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对主要食品、建材等价格的监测工作,发现市场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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