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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7]342号
【颁布时间】 2007-12-24
【实施时间】 2007-1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18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乌鲁木齐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自治区关于印发自治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1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建立乌鲁木齐市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信息库,为强化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健全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基本原则
  
  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三、普查组织机构
  
  成立乌鲁木齐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普查中,可在街道办事处、乡(镇)、居民(村民)委员会、有关教育单位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
  
  四、普查时间、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2007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2007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其他产生污染的设施。
  
  1.工业源。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两部分,其中对重点污染源详细调查,对一般污染源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范围是:
  
  (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2)11个重污染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3)16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中规模以上企业。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2.农业源。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主要是针对谷物种植业、油料和豆类作物、棉和麻等经济作物、蔬菜及花卉、果类种植区的化肥、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畜牧业和渔业源普查范围是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淡水养殖场。
  
  3.生活源。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针对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单位。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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