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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锡政办发[2007]271号
【颁布时间】 2007-12-24
【实施时间】 2007-1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18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支持邮政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江苏省邮政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支持邮政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36)精神,改善无锡邮政业发展环境,进一步推动无锡邮政普遍服务水平的提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支持邮政业发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邮政网点规划工作,将邮政网点建设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邮政网点是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基础设施。要认真做好邮政网点规划工作,邮政部门组织编制邮政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根据城镇总体规划,邮政部门会同规划部门按照国家邮政局《关于发布<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国邮〔2005〕355号)要求,组织编制邮政网点布局规划,报市、市(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开展此项工作,并于2008年6月前完成。
  
  邮政局(所)建设所需土地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依法划拨,免征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建制镇公用设施配套费。
  
  对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邮政服务网点用房,按不高于建筑成本的价格出售给邮政部门使用。建筑成本价由市物价部门核定,其中不应包括土地转让费及各种市政公用基础建设配套费、建制镇公用设施配套费等。已由建设部门批准建设的住宅小区公建配套的邮政网点用房,也按上述规定办理。邮政部门应抓紧与相关开发商联系落实,尽早启用小区配套邮政服务网点,提高小区邮政服务水平。
  
  二、妥善处理邮政网点的拆迁补偿问题
  
  因市政建设需要拆迁邮政局(所)网点,应提前与邮政部门协商,落实拆迁安置事宜。邮政局(所)网点的安置原则上在原地重建,重建费用由拆迁人承担;确需异地重建的,要保证邮政营业面积不减少,建设费用由拆迁人承担。同时要协助邮政部门落实邮政营业临时网点用房,保证当地企业、公民用邮需要。对以前年度拆迁的邮政网点,尚未落实新址的,也按上述原则执行。对2006年至2007年上半年因城市拆迁改造而重置的邮政局所,尚未缴纳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建制镇配套费的,一律免征。
  
  三、做好邮政信报箱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新建住宅楼(包括拆迁安置房、农民安置房)的信报箱建设,严格按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和《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BJ32/J26-2006)的有关规定,设置足够数量、符合标准的邮政信报箱。邮政信报箱必须与住宅同步规划、设计、建设,要把信报箱规划建设作为公建配套设施严格把关;建设单位负责出资建设,根据邮政部门提供的国家邮政行业标准,选择具备“信报箱生产监制证”的生产厂家设备,邮政部门负责对住宅小区信报箱供货质量的把关;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应包括邮政信报箱设施,邮政部门负责对住宅信报箱建设质量进行单项验收,验收合格的办理通邮手续。
  
  老新村信报箱改造要纳入全市老新村改造工程,与老新村改造同步进行,改造费由房管部门纳入旧城改造费用统一支出。
  
  要加强邮政信报箱的维护工作。全市邮政信报箱的日常维修和更换纳入小区物业管理内容,由住宅楼的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负责,维护费用纳入房屋大修理基金。
  
  四、开通邮政普遍服务运输车辆绿色通道
  
  为满足社会对邮件传递速度的要求,减轻邮政部门负担,从2008年1月1日起,承担邮政普遍服务义务的邮政专用运输车辆进入市管高速公路,由市管高速公路收费管理部门按照收费标准的50%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具体办法由市交通局、市邮政局和市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制定。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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