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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发[2007]113号
【颁布时间】 2007-12-21
【实施时间】 2007-12-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20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华侨农林场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一) 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由单位统一存入所在市(县)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中心管理部在银行设立的专户,作为个人住房基金,专项用于职工个人购、建、大修理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和规定进行管理。
  
  (二)华侨农林场公有住房的出售收入纳入单位住房基金,归单位所有,统一存入所在市(县)房改部门在银行设立的专户,专项用于住房制度改革,由房改部门按规定进行管理。
  
  (三)全额集资建房款(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和超标价款)应存入属地房改部门设立的单位集资款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项使用,由房改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并根据工程进度给予回拨使用。
  
  (四)建立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从售房款中提取20%作为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维修基金归单位所有,统一存入所在市(县)房改部门在银行设立的专户,由房改部门按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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