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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黄政办[2007]116号
【颁布时间】 2007-12-21
【实施时间】 2007-12-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20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南藏族自治州城市规划管理审批工作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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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工作限期为三个工作日,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持已办理的“一书两证”到设计、测绘等部门办理放线手续,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方可正式施工。
  
  (五)建设工程的规划监督与竣工验收
  
  1、在工程建设期间,规划部门实施全过程分阶段监督与检查;
  
  2、监督检查结果要记录在案;
  
  3、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和其他规定性要求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签字。
  
  (六)备案
  
  1、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对规划建设的全部批准文件进行存档;
  
  2、建设单位要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依法向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进行备案存档。
  
  三、审批工作要求
  
  1、城市规划建设的审批权限要求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遵照上述程序进行,明确职责备负其责。
  
  2、要求规划建设中各部门之间的审批工作依法协调与衔接。
  
  3、审批办理时限除法律规定外,在法定范围内程序中依法加以了明确要求。
  
  4、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规划管理工作,要求项目所在地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定位验线、设计方案实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划符合等监督管理依法规范。
  
  5、在城市规划审批过程中要求对各种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并逐级上报。对因批办不力或渎职造成的违法行为要严加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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