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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文[2009]147号
【颁布时间】 2009-06-18
【实施时间】 2009-06-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21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洛阳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8〕125号)精神,切实加强对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洛阳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成员单位职责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
  
  杨炳旭(副市长)
  
  副组长:
  
  王夕中(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赵震(市交通局局长)
  
  张志勇(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员:
  
  曹忠良(市交通局副局长)
  
  侯运通(市法制局副局长)
  
  王虎立(市发改委副主任)
  
  刘庆林(市财政局副局长)
  
  高卫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乔建红(市规划局副局长)
  
  曹启超(市公用事业局副局长)
  
  徐晓涛(市商务局调研员)
  
  秦安留(市工商局副局长)
  
  尚玉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周长泽(市地税局副局长)
  
  刘庆功(市监察局纠风室主任)
  
  王彦敏(市总工会副主席)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小组例会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曹忠良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樊立杰、王从孝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吕光欣、李万杰、李伟东为办公室成员。
  
  联系电话:0379-63482784 63239386
  
  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交通局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并承担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督办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工作。负责督促做好出租汽车市场准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等工作。负责牵头并会同公安等部门开展打击非法营运等专项整治工作。由交通部门牵头,公安部门配合建立打击非法营运长效机制。
  
  (二)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法制局负责对交通局起草的有关出租车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修改。
  
  (三)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规范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的经营性收费,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指导适时调整出租汽车运营价格。
  
  (四)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发改委规范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五)市公安局负责督促各级公安机关协助交通行业管理部门开展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打击非法运营黑恶势力。与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开展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工作,维护出租汽车的合法权益。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机及发生的暴力抗法行为,依法及时查处。负责督促地方打击盗抢出租汽车、抢劫司机财物、非法营运黑恶势力专项整治工作。与交通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出租汽车驾驶人交通违法信息反馈和教育工作,维护出租汽车交通秩序。指导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
  
  (六)由市公安局牵头、市规划局负责配合督促合理规划布局出租汽车站点,在乘客比较集中的车站、机场、饭店、宾馆、商业区以及新建住宅等公共场所,设置出租车营运点和临时停车点。
  
  (七)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会同有关部门对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因措施不落实、监管不力,引发群体性事件或产生恶劣影响的、严重侵害出租汽车企业或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单位和部门等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八)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地方依法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用工行为,依法维护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依法对出租汽车车辆质量进行监督,依法对出租汽车计价器进行计量检定工作,规范出租汽车计价器的使用。
  
  (十)市商务局根据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进展情况,负责会同市交通局、质监局、公安局、公用事业局指导、监督出租汽车车辆改气工作。
  
  (十一)市公用事业局负责监督燃气公司加气站的正常运营及服务质量等相关工作。
  
  (十二)市工商局依法组织对出租汽车行业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与监督,参与打击非法营运行为。
  
  (十三)市地税局负责依法核定、征收出租车行业的相关税收;负责协调解决出租车税控计价器等相关问题。
  
  (十四)市总工会负责会同交通局开展出租汽车行业文明创建活动,并创立创建工作长效机制;负责指导出租车行业和企业基层工会的组建工作,重点推动车辆承包费等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维护出租车司机的合法权益。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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