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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筑府办发[2009]115号
【颁布时间】 2009-06-17
【实施时间】 2009-06-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22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贵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
  
  《贵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规定》(筑府办发〔2009〕93号)已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并于2009年6月1日开始施行。为确保2009年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和廉租住房工作的顺利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顺利启动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要站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高度,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要成立以政府牵头,民政、房管、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价格、公安、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组成的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认定工作,并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抽调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审查小组,对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家庭户进行审查核实。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贵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规定》,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顺利启动。
  
  二、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是一项新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为配合今年廉租住房任务的完成,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工作方案,从今年6月份开始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此项工作,确保今年8月底前完成第一批城市低收入家庭审批发证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开展学习培训。由市民政局统一指导,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有关人员和社区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确保认定工作的质量。
  
  (二)严格按程序开展认定工作。各区、市、县在开展认定工作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贵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规定》程序(见流程图)进行操作,并对进展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收集整理,及时向市民政局反馈。按照要求,每月向市民政局报送已审批认定的家庭相关数据。
  
  (三)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要主动与房管部门对接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确保2009年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和贵阳市廉租住房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流程图(略)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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