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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科学技术服务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发展规划;依法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指导计划生育医学技术鉴定工作,组织省级计划生育医学技术鉴定;研究和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承担依法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工作。 (七)财务处。 编制部门预决算;审核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指导、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奖励扶助经费以及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使用;编制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规划及标准;监督和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直属单位基建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设置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略)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