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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评议。各区人事局或市直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议,提出拟推荐人选,报送市人事局。 (3)复评。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审定专家人选名单。 (4)公示。人选名单在武汉人事人才网(www.whrsj.gov.cn)公示一周后,由市人事局发文公布。 第四章 聘任管理 第十条 “特聘专家”实行岗位聘任制。根据市人事局批复意见,设岗单位与受聘专家在岗位有效期内签订聘任合同,规定聘期及聘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任合同报市人事局备案。总聘期为1至3年,其中对聘期为2至3年的,实行分段聘任,一年一聘,考核合格的可续聘。聘任期满,聘任合同自动解除。 第十一条 “特聘专家”实行严格的聘期目标管理。设岗单位应提出岗位目标和年度目标,每年要对受聘人员的实际在岗工作时间和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设岗单位聘任专家工作满一年,由各区人事局或市直主管部门负责对设岗单位工作绩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束后,将设岗单位工作总结及《武汉市创新岗位特聘专家计划年度考核表》送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三条 市人事局组建考核委员会,定期对单位“创新岗位特聘专家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重点对项目研发进展和岗位创新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设岗单位考核不合格的,将取消其设岗资格。 第十四条 “特聘专家”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设岗单位可与之解除聘任合同,停发甚至追回已发放的相应资助经费: (1)在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不足; (2)未能履行岗位职责; (3)未能完成研发项目; (4)有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 (5)其他影响岗位计划实施的违约行为。 第五章 待遇 第十五条 “特聘专家”在聘期内由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0万元的岗位津贴,设岗单位应给予不低于本单位相当层次技术人员的待遇,设岗单位主管部门要积极提供经费支持和政策扶持。 第十六条 在聘期内单位应为“特聘专家”配备助手和相应数额的科研配套经费,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十七条 “特聘专家”符合武汉市人才居住证制度要求的,给予办理人才居住证,享受相关市民待遇。 第十八条 “特聘专家”在职称评审、专家选拔、科研资助、人才表彰等方面,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予以优先考虑或重点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创新岗位特聘专家计划”由市人事局组织实施并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