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武价函[2009]24号
【颁布时间】 2009-06-16
【实施时间】 2009-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24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武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武汉市交通学校中德机动车机电技术专业教学班学费标准的批复

武汉市交通学校:
  
  你校《关于申请审批中德机动车机电技术教学班项目学费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同意武汉市交通学校与德国汉诺威中国中心开展合作办学项目的批复》(鄂教外[2008]1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研究,现就你校与德国汉诺威中国中心合作办机动车机电技术专业中专学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学费标准暂定为12000元/人、学年。
  
  二、除学费之外的收费应与本校其他专业学生相同,不得对此专业学生另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收费。
  
  三、该校收取的学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必须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该校在向学生收取学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五、以上收费标准自2009年秋季开学起执行。你校在实施收费前须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手续,并同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和家长监督。
  
  
武汉市物价局
  
  武汉市财政局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