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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8]87号
【颁布时间】 2008-07-10
【实施时间】 2008-07-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2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00八年七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 [2008]11号),设立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逐步取消对集体所有制企业财务管理的职责,将对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的职责划给财政部。
  
  (三)加强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改进纳税服务的职责,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四)加快建设覆盖所有税种的金税工程,优化业务流程,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税收管理工作现代化。
  
  (五)加强以大型企业为重点的税源监控,不断提高个性化、专业化服务水平。
  
  (六)强化内部审计职责,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具体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与财政部共同上报和下发,制订贯彻落实的措施。负责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财政部备案。
  
  (二)承担组织实施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责任,力争税款应收尽收。
  
  (三)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并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议,研究税负总水平并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
  
  (四)负责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起草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草案并制定实施细则,制定和监督执行税收业务、征收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指导和监督地方税务工作。
  
  (五)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规范纳税服务行为,制定和监督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履行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纳税服务的义务,组织实施税收宣传,拟订注册税务师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
  
  (六)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组织实施对大型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
  
  (七)负责编报税收收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税源调查,加强税收收入的分析预测,组织办理税收减免等具体事项。
  
  (八)负责制定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拟订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组织实施金税工程建设。
  
  (九)开展税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国家(地区)间税收关系谈判,草签和执行有关的协议、协定。
  
  (十)办理进出口商品的税收及出口退税业务。
  
  (十一)对全国国税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协同省级人民政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局长任免提出意见。
  
  (十二)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税务总局设13个内设机构(正司局级):
  
  (一)办公厅。
  
  负责机关文电、机要、会务、档案、信访、保密和保卫等工作;承担税务宣传、政务公开和新闻发布工作;管理机关财务和其他行政事务。
  
  (二)政策法规局。
  
  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税制改革建议;拟订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研究、承办涉及世贸组织有关税收事项;承办重大税收案件的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讼工作。
  
  (三)货物和劳务税司。
  
  组织实施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等(不含海关代征的)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具体的征收管理政策和办法;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实施出口退税管理工作。
  
  (四)所得税司。
  
  组织实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等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具体的征收管理政策和办法;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
  
  (五)财产和行为税司。
  
  组织实施财产与行为各税种及教育费附加等税收业务管理,拟订具体的征收管理政策和办法;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指导财产与行为各税种及教育费附加的征管业务。
  (六)国际税务司。
  
  研究拟订国家(地区)间反避税措施,组织实施反避税调查;参加国家(地区)间税收协议、协定谈判,承办草签和执行有关协议、协定等工作;承办与国际机构、国家(地区)间税务机关的合作与交流业务;管理总局机关和国税系统外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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