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州、县(市、区)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省直机关各单位纪检组(纪委)、监察室(处),省纪委、省监察厅各派驻机构,省直纪工委,省委教育纪工委: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中共中央纪委 监察部 财政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09〕7号)、《中共中央纪委 财政部 监察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小金库”治理工作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和湖南省委、省政府的决定,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联合制定了《湖南省“小金库”治理工作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小金库”治理工作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湖南省纪委 湖南省监察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审计厅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 湖南省“小金库”治理工作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举报“小金库”,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09〕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奖励,是指在我省“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期间,向“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举报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资产的问题,经核查属实,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给予的奖励。 第三条 各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应当认真受理举报,建立健全相关的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第四条 举报人自愿向“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举报“小金库”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由“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根据举报时效、举报材料的详实程度、举报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等,按照查出并已收缴入库的“小金库”资金、税款、罚款合计金额的5%,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资金最高额为人民币10万元。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 (二)举报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查处“小金库”无关的; (四)有关监督检查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同一“小金库”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先举报人。举报次序以“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第七条 “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用于奖励举报人的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举报奖励资金的拨付,应符合财政部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根据举报及查处情况,确定有功举报人后,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办理申请奖励手续,查验并留存个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登记用于领取奖励资金的银行账户,填写《“小金库”举报奖励申请表》。 联名举报同一“小金库”的,由第一署名人办理手续。 相关举报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不到指定地点办理手续,视同放弃奖励。 第九条 举报人或者联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不能亲自到“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指定的地点办理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代行办理。代办人代办领奖手续应当持有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代领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举报人是单位的,可以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代行办理手续。代办人应当持委托单位的机构代码证书、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工作证等代办手续。 第十条 “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根据收回的《“小金库”举报奖励申请表》,按有关程序认定举报人或代领人身份、入库金额及奖励金额后,履行审批手续,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支付奖励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