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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政策法规司。 起草水利法律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并监督实施;研究拟订水利工作的政策;指导水利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承办部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 (四)水资源司(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 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等制度;组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指导水量分配、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城市供水的水源规划、城市防洪、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的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指导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五)财务司。 编制中央水利部门预算;承担部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承担中央水利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的建议。 (六)人事司。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水利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 (七)国际合作与科技司。 承办国际河流有关涉外事务;承办国际合作和外事工作;拟订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 (八)建设与管理司。 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大江、大河、大湖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九)水土保持司。 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审核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十)农村水利司。 组织协调全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排水及雨洪资源利用等工程建设与管理;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安全监督司。 承担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承担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 (十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国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国水旱灾情发布,指导、监督重要江河防汛演练和抗洪抢险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台风与山洪等灾害防御工作以及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负责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水利部机关行政编制为318名(含两委人员编制2名、援派机动编制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33名)。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49名(含总工程师1名、总规划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 五、其他事项 (一)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水利部对水资源保护负责,环境保护部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环境保护部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水利部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环境保护部协商一致。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管理体制按《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其他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是:水利部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国土资源部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交通运输部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水利部牵头,会同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 (三)将城市涉水事务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方面的管理体制,国务院各相关部门根据所承担的职责负责业务上的指导。 (四)三峡工程建设期的工程建设管理职责由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工程建成后运行的管理职责由水利部承担。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期的工程建设管理职责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工程建成后运行的管理职责由水利部承担。 (五)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委员会、松辽水利委员会、太湖流域管理局为水利部派出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依法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