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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8]96号
【颁布时间】 2008-07-10
【实施时间】 2008-07-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2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十日

  
  
国家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宗教事务局(副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
  
  (二)加强指导地方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宗教理论和国内外宗教现状,负责宗教动态和信息的汇总、分析,提出处理宗教领域问题的政策建议。
  
  (二)起草宗教事务工作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和政策措施并推动落实,负责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督促检查、宣传教育工作。
  
  (三)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四)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五)指导地方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处理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六)负责组织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宗教界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参与涉及宗教对外宣传工作。
  
  (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宗教事务局设8个内设机构(副司局级):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协调机关各项工作,督促检查重要事项的落实;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和安全保密、信访工作;负责信息工作和对内对外宣传报道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基建等工作,指导监督事业单位财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起草宗教事务工作的法律法规草案、部门规章并承担督促检查工作;研究综合性政策问题,拟订具体政策措施; 组织推动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
  
  (三)业务一司。
  
  承办佛教、道教事务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佛教、道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联系佛教、道教界人士;指导地方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佛教、道教事务进行管理。
  
  (四)业务二司。
  
  承办天主教、基督教事务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天主教、基督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联系天主教、基督教界人士;指导地方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天主教、基督教事务进行管理。
  
  (五)业务三司。
  
  承办伊斯兰教事务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伊斯兰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联系伊斯兰教界人士;指导地方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伊斯兰教事务进行管理;承担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等有关管理工作。
  
  (六)业务四司。
  
  承办其他宗教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承办设立宗教院校相关事务和具体指导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
  
  (七)外事司(港澳台办公室)。
  
  承担宗教外事管理和有关审核审批工作,指导地方和宗教团体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工作。
  
  (八)人事司。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承担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培训规划的拟订和组织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国家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98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司长职数2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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