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8]56号
【颁布时间】 2008-07-09
【实施时间】 2008-07-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2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六)后勤改革与综合管理司。
  
  承担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指导和协调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绿化、计划生育、爱国卫生、交通安全、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按规定指导并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员工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七)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
  
  承担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在京单位人民防空管理工作,拟订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人防工程和指挥、通信设施建设的审核与管理,管理人防经费和资产,负责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
  
  (八)驻京办事处管理司。
  
  承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的管理和协调工作,拟订相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九)人事司。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外事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94名(含领导同志服务人员编制、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4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2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财政部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 (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机关和机关服务中心等的国有资产管理,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制订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接受财政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负责所属事业单位(机关服务中心等除外)及派出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