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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审核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临时破堤、开口审批 适用依据:《乌鲁木齐河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3.跨越河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核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乌鲁木齐河河道管理条例》第九条 4.改装、迁移、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 5.用水计划的审批 适用依据:《乌鲁木齐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6.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7.围垦河道的审核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8.调整用水计划或临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审核 适用依据:《乌鲁木齐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9.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适用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0项 10.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批 适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 11.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适用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3项 12.取水许可的审批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五条第四款;《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乌鲁木齐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 13.建设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14.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掘资源、临时占用或建设的审批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 15.改建城市排水设施的许可 适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112号)第十条、第十九条;《乌鲁木齐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16.工程建设方案防洪要求的审核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二条;《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1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17.影响供水设施安全许可审批 适用依据:《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十条 六、国土资源局(共10项) 1.临时用地的审批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2.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的审核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十七条 3.权限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核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4.权限内农用地转用的审核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国务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5.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审核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6.权限内采矿权的许可 适用依据: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 7.建设用地前期预审 适用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8.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审核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 9.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和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审核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