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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国资[2009]138号
【颁布时间】 2009-06-12
【实施时间】 2009-06-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26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省属监管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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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原则上要单独设置法律事务机构,配备2名以上法律专职人员,其中1人要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未设法律事务机构的二级企业必须配备法律联络员。个别企业暂时不能单独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可以采取“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做法,在有关部门加挂法律事务机构的牌子,但不能将现有的法律事务机构撤销或降格。要把法律人才作为特殊人才纳入企业整体人才资源管理的范围,加大培训、教育力度,培养企业法律顾问后备人才队伍,为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提供智力支持。
  
  (四)落实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责。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对总法律顾问、总经理负责,应定期提交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报告,对重大法律风险及时提出处理方案;起草有关法律风险防范规章制度;对风险信息进行收集、分析、评估和预警,提出应对方案,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对各部门及子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合规文化建设和相关培训。
  
  四、加强重要环节和重点领域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经营决策中的法律风险防范。要把风险防范引入决策机制,做到决策先问法,违法不决策。建立健全可行完备的法律论证制度,企业对外投资、产权交易、企业改制、融资担保等重大经营决策涉及法律问题的,事前应当由总法律顾问组织论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决策过程中,总法律顾问应发表意见,对不能通过合法性论证的事项应实行一票否决,以保证决策的合法合规。
  
  (二)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要依法依规依程序推进企业改制重组工作,确保产权划分到位、出资到位、公司登记注册到位、章程到位和法人治理结构到位。在产权转让和重大资产处置等环节,严格进场交易原则,依法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在并购重组过程中,确保法律方案到位、清产核资到位、人员安置到位、债权人利益保护到位、工作程序到位和沟通协调到位。要保障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提前介入和全程参与企业改制重组、重大投融资、产权变动、对外担保、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等重大经济活动。
  
  (三)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要建立合同审核审查、监督检查、纠纷预警等工作制度,构建分级管理、统一授权、分工负责、归口把关的合同管理体系。法律事务机构要加强合同管理基础工作,积极推行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审查标准,提高合同审查质量。对重要合同做到先期介入,全程参与,严格把关。
  
  (四)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中的法律风险防范。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重视创新成果的法律保护,避免知识产权在企业合资合作、重组改制、对外投资、人才流动中流失。要提高依法维权的意识和水平,加快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由被动防守向主动维权转变。要加强专利信息管理,避免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要加强注册商标和商业秘密保护,防止商标被他人抢注。
  
  (五)涉及行政管理的法律风险防范。要深入研究劳动、土地、税务、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坚持依法依规按程序办事,防范行政法律风险。积极采取沟通协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手段,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要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制度,完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制。
  
  (六)法律纠纷案件的风险防范。要从源头上预防法律纠纷,并把法律风险控制在可预测范围内。要尽快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运用法律手段应对诉讼、仲裁,防止违法违规引发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对本企业及子企业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企业要在案件立案之日或应诉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省国资委报告备案。企业要对本企业及其子企业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进行统计,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的统计情况报省国资委备案。企业及子企业间发生经济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省国资委进行调解,以维护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整体利益。
  
  五、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流程
  
  企业要针对信息收集、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估、风险处理、沟通与协调、监督与改进等法律风险防范的基本环节,建立一套快捷、顺畅、有效的工作流程,确保能够及时发现、迅速预警、有效应对风险。
  
  (一)广泛收集相关风险信息。要注意收集国内外法律风险案例及与本企业相关的风险信息,包括政治、经济、地域环境变化;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行业与产业政策;财务与税务政策;企业重要合同协议;企业重大纠纷案件;员工的基本状况;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等,对重要信息进行跟踪监测,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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