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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发[2008]22号
【颁布时间】 2008-07-03
【实施时间】 2008-07-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2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接上页]

  (十)精心组织实施。灾区各级政府要按照精心组织、精心施工、精心管理的要求,统筹安排好恢复重建的各项工作。要抓紧做好永久性住房建设与过渡性安置的衔接,确保受灾群众安全度过灾后第一个冬天。在明确选址和抗震设防标准的前提下,先行启动建设居民住房、公共服务设施和对恢复生产有先导作用的基础设施。要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制订年度计划,明确建设时序,落实责任主体。
  
  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严把设计、施工、材料质量关,确保高质量地完成恢复重建任务。
  
  (十一)加大政策支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综合运用财税、金融、土地、产业、就业等政策手段,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各地区、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尽快落实好、组织实施好相关政策措施。要继续鼓励社会各界自愿捐助,引导国内外捐助资金用于灾后重建。运用市场机制,鼓励国有大企业集团多承担社会责任,支持各类企业到灾区投资兴业。加大以工代赈力度,鼓励灾区群众投身灾后重建。制定异地务工经商的灾区群众及其家属由就业地政府安排就地落户的政策措施。
  
  (十二)落实工作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灾后恢复重建任务的艰巨性、复杂性和紧迫性,树立全局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各项工作。灾区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领导机构。灾区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灾后恢复重建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市、县人民政府具体承担和落实恢复重建的各项任务。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指导、协调和帮助恢复重建的各项工作。
  
  (十三)强化监督检查。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的要求,加强重建工程项目的管理,不超标准,不盲目攀比,不铺张浪费。定期公布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来源、数量、发放和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恢复重建资金拨付和使用的管理,并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以及产品质量的监督,组织开展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加大对恢复重建所需重要物资的价格监管力度,严格控制主要建材价格,必要时可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十四)做好宣传工作。要加强新闻宣传工作,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大力弘扬抗震救灾的伟大精神,大力宣传恢复重建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模范人物,鼓舞和激励广大干部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振奋精神、同心协力,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要定期公布灾后恢复重建进展情况,做到公开透明,有效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国务院
  二○○八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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